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宜宾县观音镇街新桥路)20-9号,即观音镇计生办住宿楼五楼左面住宅一套(建筑面积96.7平方米)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一起出卖给乙方。
二、两边议定上述住宅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玖仟元整;即人民币小写289000.00元。
三、乙方在签定本合一起,付出定金伍万元整,即小写50000.00元。(后续款以收据为准)
四、甲方确保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乙方付出首付款后,甲方即活跃乙方处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悉数房款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