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充分的发挥营业范围登记在公示市场主体信息、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方面的作用,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优化营业范围登记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更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5号)要求,决定自2021年5月21日起,我市登记的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全面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试行)》办理营业范围登记。具体如下:
二、存量市场主体在办理新增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时,对新增营业范围使用规范条目规范登记。
三、申请人能够最终靠营业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查询、选择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应的营业范围表述,并按此填写登记注册申请书中的营业范围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