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交易外汇出入企业名录挂号申请表》(见附件
2.《国家外汇办理局关于印发货物交易外汇办理法规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办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交易出资便当化的告诉》(汇发〔2019〕28号);
4.《国家外汇办理局关于印发常常项目外汇事务指引(2020年版)的告诉》(汇发〔2020〕14号)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一致社会信誉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产生改变的,应在改变事项产生之日起30天内,对所在地外汇局陈述,进行信息改变。企业改变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改变的,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陈述。
2.商场监督办理部门出示的《改变告诉书》或《改变记载》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国家外汇办理局关于印发货物交易外汇办理法规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办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交易出资便当化的告诉》(汇发〔2019〕28号);
4.《国家外汇办理局关于印发常常项目外汇事务指引(2020年版)的告诉》(汇发〔20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