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土特产算不算“三无产品”

2024-04-24 企业新闻


  涉事的武汉手工香肠店店主胡志红和她售卖的手工香肠 图片源自央广网 受访者供图

  武汉消费者程某,在市场上购买手工香肠后,以“三无产品”为由,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又向法院起诉,索赔10倍赔偿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对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这条新闻,最近上了热搜。无独有偶,贵州的林先生,在网上以9.9元/袋的价格,售卖父亲腌制的酸菜,却被消费者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被认定为“三无”产品,并被索赔千元。

  自制农特产品,到底算不算“三无产品”?该不该赔偿10倍货款?《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到底要说明条件?网友为此吵翻了天。晚报记者通过走访商户、采访律师得知,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其实是有一定门槛的。消费者并不能滥用惩罚性赔偿,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11日,顾客程某来到位于武汉硚口区的一家手工香肠店,花240元买了一份6斤礼盒装的灌香肠,专门叮嘱要真空包装。第二天,程某又来到店里,买了30盒灌香肠,共180斤,总价7100元。

  两天后,程某再次来到店里称所购买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当即要求给予2万元的赔偿,店主胡某对此予以拒绝。当月15日,程某向工商部门投诉,未获支持。

  2022年6月,程某起诉至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认为所购买的手工香肠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三无产品”,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香肠店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对现场制售的手工加工食品,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跟预包装食品一样的规范。家庭式的作坊在包装上最简单,但是并未达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10倍赔偿的条件。程某购买的产品为手工制作香肠,属于冬季节令性食品,该香肠为被告现制现售,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目前国家对现制现售食品并无相应强制性规定。

  法院还认为,现场制售的香肠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故涉案产品不存在生产代号和许可证编号。程某明知香肠的生产日期,也无证据证明香肠存在实质上的食品安全问题。而且,商家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合法经营,涉案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

  在昆明市五华区小团山综合农贸市场里,来自宣威的李女士正在给顾客解火腿。她的店铺里,挂满了宣威农村腌制好的火腿。有时候,她也会为顾客加工从另外的地方带来的火腿。

  说起把手工香肠当“三无产品”起诉、索赔10倍赔偿的新闻,李女士说,她一直守法经营,所卖的宣威火腿属于农特产品。如果按照程某的观点,市场上售卖的牛干巴、自灌香肠、宣威火腿等,都成了“三无产品”。

  “我卖的土特产确实没标签,但能保证是安全的,顾客愿意买就买,不买就算,并不勉强。”李女士说,现在售卖自制的腊肉、香肠等产品在农村市场很常见,不能一棍子打死。

  美丽新世界小区的一家店铺里,挂满了腊肉、香肠等产品。老板娘徐女士说,店铺办有食品卫生许可证,也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她说,普通市民都能判断香肠的好坏,在购买时并不是特别需要标识标签,而且这类散装食品也无法贴标签。

  在昆明城区的各大农贸市场或乡镇集市上,没有包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各种农特产品应有尽有,它们算不算“三无产品”呢?

  对此,晚报记者拨打12315电话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三无产品”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法律概念,多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者名称的产品。市场上售卖的许多农特产品,并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而是属于食用农产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初级加工农产品,是可以自产自销的,无需办理生产许可资质。

  工作人员强调,许多土特产属于地方性特色食品,它没有厂名,没有生产日期,也没有保质期,属于裸装食品,它本身就是一种“三无产品”,但它并不一定就是违法的。

  云南北归律师事务所主任薛贵兴律师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出售散装食品,但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地址等信息。自制、散装的土特产难以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地址等信息,但普通人对于其品质好坏容易鉴别。那么这算不算“三无产品”,目前的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严格意义上说,土特产就是法律监管的一处‘模糊地带’。”薛贵兴律师说。

  对于这类“三无产品”的监管,也并非完全没有办法可依。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商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只要索赔金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通过诉讼要求赔偿也并不会违反法律。因此,消费者假如发现所购买的产品标签缺少强制标示内容的,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但是,自制土特产不容“碰瓷式”恶意维权。

  “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有一定行使门槛的。首先就是要由有关部门认定消费者所购商品是否为“三无产品”。如果是,消费者(打假者)才有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若不是,法院是不予受理和支持的。”薛贵兴律师说。

  近几年,随着各种电子商务平台的崛起,很多人就在网上售卖土特产,甚至有人成了直播带货主播,自制土特产也逐渐突破地域范围,更广泛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中。以往大家买土特产,都是自己亲自采购或通过亲属和朋友“代购”,入手过程比较“靠谱”。但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就改变了以往的采购方式,既需要先交钱再验货,还要担忧运输中也许会出现的问题,所以花了钱的人网购土特产比较谨慎。

  薛贵兴律师说,土特产大多未经专业加工和包装,难以用加工食品的标准要求。在消费的人想买土特产而又不想土特产是“三无产品”的两难困境下,有人就钻空子,成了“职业打假人”。这些人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不符合法律规范的食品,要求惩罚性赔偿,给多数安分守己的商家带来损失。

  土特产经营应如何避免此类商业纠纷呢?薛贵兴律师建议,对土特产销售者而言,首先应该严格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从自身做起,加强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学习,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并严格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在出售过程中,应该主动说清楚这是自己家庭制作的产品,属于家庭手工制作,并非工厂加工。售后方面,若因食品安全引发纠纷,经营者要积极整改,主动与消费者做沟通、赔偿,若遇到以食品安全为由进行敲诈勒索的,可以留存证据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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